本办法实施后征地,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暂未能就业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简称参保人。
第四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市地税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及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区(县级市)的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及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征地面积和征地涉及人数等事项的核实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含老年生活津贴)的税、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