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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 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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