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风景区水域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性养殖;
  (二)垂钓、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和采摘水生植物;
  (三)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四)擅自游泳;
  (五)在水域或者岸坡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垃圾、粪便、废土;
  (六)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水域内经营性旅游船舶的总量。
  经营性旅游船舶的管理办法由市蠡管委、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水域内的旅游经营项目实行准入制,由市蠡管委依据准入条件,通过公开竞争、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禁止风景区水域内船舶从事餐饮活动。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功。
  第二十二条 市蠡管委应当划分不同旅游船舶的活动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杜绝各类安全隐患。
第五章 游览秩序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各项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严禁破坏、非法改变用途或者随意移动。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乱倒废弃物;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挖掘、折损或者刻划树木;
  (三)采摘花果;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
  (五)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