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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

  三、严格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手续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中违法用地的问题比较突出。《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今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对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标准。对符合各项政策要求并依法报批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保障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求。各市、县(区)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其面积不得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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