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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岁);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二)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送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失地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资格证。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各地必须按属地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以下社会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1、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相关征地补偿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鼓励其建立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补充性社会养老保险额的8%的比例给予补贴。
  2、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对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达到供养年龄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实行个人、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集体缴费、政府补贴占缴费总额的比例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可设立不同的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由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并为每一名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和集体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达到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从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不低于当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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