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7〕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要求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原则上以本意见下发后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为对象,其中以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重点,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妥善解决本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三)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无法安排进行异地安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及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