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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九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全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处理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行为问责案件;
  (三)统计分析本市行政过错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调研政府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向政府提出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机关应设立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
  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应由机关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监察、法制、人事工作的人员组成。没有监察、法制、人事专职人员的,由各机关视实际情况确定组成人员。
  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投诉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应设在本机关的监察或法制工作机构。没有监察或法制工作机构的,设在本机关办公室。
  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市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检举、投诉、控告,由市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办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行为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五)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应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不回复、不解释,置之不理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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