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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滁州市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06号)和《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07〕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政府划拨。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四条 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占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20%。
  滁州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年度计划和总量,确定需要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让地块和配建的具体比例。
  第五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价格、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等内容。
  第六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应纳入商品住房小区的整体规划,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规划局申报开发用地规划时,应明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位置、建筑型式、建筑面积等指标。
  建设工程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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