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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3号)的精神,以及《全省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深入推进警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流处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有效分流110紧急报警电话,专门设立122社会求助服务电话。通过122全天候为民服务工作平台,进一步整合政府部门资源,实现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紧密化运作、规范化服务、专业化处置,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处置应急事件能力。
  二、分流处理工作的原则
  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通过122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开展为民服务工作,与110形成优势互补,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处置应急事件能力。
  (二)坚持以公安为依托,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依托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平台,通过122社会求助分流处理,使公安机关从大量的一般纠纷和非紧急求助中解放出来,做强公安主业。
  (三)坚持规范运作,实现集约高效、群众满意的目标。通过122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实现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
  三、分流处理工作的范围
  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后,涉及各类违法犯罪的警情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群众仍可继续拨打110,110指挥中心按现有模式运行,其他情况由122社会求助服务台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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