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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为全市统一考试科目,必须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方可领取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成绩合格单自行作废;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需通过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考务规则;

  (二)组织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考风、考纪。

  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其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未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其户口(或者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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