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会〔2005〕10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本办法。
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