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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8〕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隐患治理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把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重要内容,结合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进安全监管方式,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推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到201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分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涉及全市各地区各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苏府〔2007〕33号),行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本地本部门监管领域的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任务。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和单位的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活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中小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施工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建设、非法施工活动,加强对小型建设施工、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打击道路交通运输“三超”(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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