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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1.本表一式三份。
  2.市与区县共同负担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共同盖章认定;市或区县单独负担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单独盖章认定。
  3.凡涉及银行保险信托企业返还营业税事项的,地方税务部门应附企业在各区县缴纳营业税明细表。

  附表五:
  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金补助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职务

 

任职日期

 

任职文件字号

 

享受政策及文号

 

 

购买时间

支付金额

备注

购买商品房

 

 

 

购买汽车

 

 

 

参加培训

 

 

 

  金额合计

 

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人申请补助金额:

 

税务部门认定意见(公章):

       区县财政局核定负担金额(公章):          

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意见:

 

 

主管局长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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