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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税收免征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购建自用办公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按照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它
  (一)申报时间: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随时申报。其他各项政策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集中申报。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金融机构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审批表(20070328)
  附表二:自用办公用房资金补助申请表(1011修改)
  附表三: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表四:税收返还审批表
  附表五: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金补助审批表

  附表一:
  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享受政策依据的文件、条款 
注册资本(亿元) 企业法人代码 开业日期 
增资金额(亿元) 验资报告字号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区县财政部门核定负担金额(公章):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意见: 
 
主管局长签字: 
  (公章)
注:1.本表一式三份。
   2.市与区县共同负担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共同盖章认定;市或区县单独负担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单独盖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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