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税收免征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购建自用办公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按照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它
(一)申报时间: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随时申报。其他各项政策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集中申报。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金融机构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审批表(20070328)
附表二:自用办公用房资金补助申请表(1011修改)
附表三: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表四:税收返还审批表
附表五: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金补助审批表
附表一:
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地址 | | | |
法人代表 | | 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享受政策依据的文件、条款 | |
注册资本(亿元) | | 企业法人代码 | | 开业日期 | |
增资金额(亿元) | | 验资报告字号 |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区县财政部门核定负担金额(公章): | 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意见: | |
|
|
主管局长签字: | |
| | (公章) |
注:1.本表一式三份。 |
2.市与区县共同负担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共同盖章认定;市或区县单独负担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单独盖章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