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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和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二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2006年1月1日后新设立金融企业自辖区以外聘用的,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培训,是指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三、物流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在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仓储、专业运输物流企业及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2.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
  3.仓储企业自有仓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优惠政策》所称贷款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中介服务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三)《优惠政策》所称大型金融租赁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企业。
  (四)《优惠政策》所称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企业。
  (五)《优惠政策》所称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我市电子信息、汽车、医药、化工、冶金、新能源及环保等6大支柱产业以及金融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六)《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资金财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的一次性补助资金、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助资金,列入企业“资本公积”。
  (二)财政部门返还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奖励,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的资金,可用于企业吸引人才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奖励性支出。
  六、申报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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