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金〔2007〕13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经济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金融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涉及金融创新的机构可参照此类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