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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潭办〔2006〕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的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点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点示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既惠及亿万农民群众又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办点示范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明确支持政策,使资源、政策和工作尽可能向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办点示范村倾斜。
  二、统一思想,切实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点示范工作任务及目标要求
  从2006年起,在全市选择100个村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其中湘潭县32个,湘乡市31个,韶山市20个,岳塘区9个,雨湖区8个),由各级领导及后盾单位挂点联系,办点示范。经过几年的时间,努力将示范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并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累经验。
  三、各方联动,切实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点示范工作格局
  市、县(市、区)各级领导及乡镇主要负责人都要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市、县(市、区)各部门、中央及省在潭各有关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原则上都是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后盾单位。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和湘潭军分区在职副市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每人办一个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共35个示范村,另外65个示范村由各县市区副县级以上的在职领导干部办点。  乡镇主要负责人配合县市区领导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做到每个乡镇有一个点,每个领导办一个点,每个单位支持一个点,一定三年不变。示范村办点领导和后盾单位一经确定,在示范村验收合格之前,一般不作调整。因办点领导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示范村办点的,由接任其领导工作的新领导或其他相关领导继续在原示范村办点,直至示范村验收合格为止。办点领导要经常深入示范村调查研究,切实帮助示范村解决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示范村后盾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点领导做好办点工作,为示范村的建设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为示范村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加强管理,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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