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农业重点项目制度的通知
(潭办发〔2006〕3号)
为规范和加强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办点干部的管理,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06〕1号)和《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潭办〔2006〕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办点干部,是指从市直各单位抽调到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办公室干部)和驻市级领导办点村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驻村干部)。
二、办点干部每年年初由市委统一从市直各单位抽调。各办点示范村后盾单位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办点工作。
三、办点干部实行一年一定,原则上年中不作调整,但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连续抽调从事办点工作。
四、办点干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有关工作。在办点工作中,办点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习,深入调研,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开拓进取的姿态,认真履行职责,不负众望,不辱使命。
五、办点干部要积极探索新时期的农村工作方法,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尊重农民群众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有日常工作任务的办公室干部(以下简称常驻办公室干部)应集中到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办公,办点期间不再兼任所属单位的日常工作。
七、驻村干部要按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及时入村开展工作,每月驻村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6天,离村办事或因私离村要向村支部书记请假,因私离村连续3天以上的,还要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
八、驻村干部应每月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指导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