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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的通知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为此需对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3月份征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完成后,向税务办税人员领取升级文件,做好系统升级,4月份征期使用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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