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潭办发〔2006〕17号 2006年5月9日)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精神,加强了对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建立健全高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中央综治委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教社政〔200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要认真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落实工作责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是本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校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各高校要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党委和行政的重要工作议程,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将工作责任分解到基层各部门,同学校教学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
2.健全组织网络。各高校应成立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及其办公室(简称“综治办”)。学校综治委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院)长担任。学校综治办与保卫机构合署办公,综治办主任由保卫处(科)长兼任。高校各下属机构都要明确分管综治工作的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
3.加强综治保卫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0岁以下,作风正派,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干部充实到保卫队伍。要按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子弟总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看门、守栋、护院人员除外),其中以千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以千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保安队员或校卫队员。规模较小、师生员工人数在6000人以下的院校,保卫干部配备至少7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综治保卫干部参加各种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经常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使之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礼貌文明执勤;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福利、补贴、职称等实际问题,可为保卫干部设立每月不低于150元的岗位风险津贴,并为保卫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除其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