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由各单位按评选条件提出推荐人选,报市委组织部;
(二)由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议考察,并组织市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优秀专家初选人员进行严格评审,分别提出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拟评名单;
(三)将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拟评名单提交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将优秀专家拟评对象进行公示;
(四)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发文授予“湘潭市优秀专家”和“湘潭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评选工作在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市委组织部人才科(市委人才办)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属于市委、市政府重点管理的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及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当选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后又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称号或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专家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双重管理。
第十一条 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在当选后的三年内,每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津贴。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发放。津贴发放计算时间从当选当年的1月起到第三年的12月止。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条件相应给予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十二条 凡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级以上优秀专家人选,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湖南省“121人才工程”、湘潭市“111人才工程”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从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中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开展有关理论培训、学习考察、休假疗养、健康检查、横向联谊交流和为社会服务等活动,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安排时间和所需经费,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所在单位,对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要高度重视,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激发其创新创造潜能。对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者,要及时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