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17.服务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指导、组织、督查各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工作;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并及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更新;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收集有关服务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并代办其他有关证照、手续;受委托开展有关税费征缴工作;开展劳务中介、教育培训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18.服务站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基本信息,按时上报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件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受委托开展有关税费征缴工作;负责排查、调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方面的矛盾纠纷;查验《婚育证明》;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规范工作流程
19.坚持日常清查和集中清查相结合,澄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有关情况。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综治、公安、民政、房产、人口计生、地税、工商、劳动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以社区(村)为单位,不定期搞好集中清查工作。要结合清查行动,及时发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中的吸毒贩毒、黑恶势力及“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线索,及时抓获逃犯及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
20.信息采集要详细填写出租房屋的房主、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详细填写出租房屋中承租人和各企事业单位、娱乐休闲场所等聘用并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对有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认真记入承租人登记表,并发函调查。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见面入户登记率要达到100%,办证率达到98%以上,并全面核对,录入计算机,实现信息共享。
21.加强规范管理。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对符合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依法依规交纳出租房屋租赁手续费,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到税务部门或委托代征机构依法缴纳税费。对证件不全的承租人,责成其限期办齐有关证照。要加强和规范宾馆、旅社、个体旅店、房屋出租户的治安管理,落实治安责任。要切实掌握每个租住人员的情况和变动信息,实施有效跟踪管理。要加强治安整治,劝返盲流人员,整治治安乱源,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