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工作经费来源:(1)由房产管理部门从收取的房屋租赁手续费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2)由县市区财政从收取的出租房屋税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3)服务中心(站)在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业主提供优质服务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
二、落实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6.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加强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综治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适时组织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考评。
8.公安部门负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公安派出所与出租房主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9.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维护暂住人口权利,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服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广辟就业渠道,为暂住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做好暂住人口技能培训工作。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11.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办理和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监测和避孕措施等服务。
13.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落实,积极预防侵害学龄儿童受教育权事件的发生。
14.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和
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5.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要加强宣传,强化部门协作,堵塞税收漏洞。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服务中心(站)代征出租房屋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