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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潭办发〔2006〕28号)


  为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和工作网络
  1.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在全市形成“政府主导,综治牵头,部门参与,社区为主,多方配合,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模式,全面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2.成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与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由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由市综治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并负责指导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3.在市城区各街道(乡、镇)、县市城关镇和街道组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由综治干部、派出所民警、计生专干、社保专干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4.在市城区街道(乡、镇)、县市城关镇和街道各居(村)委会设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服务站在服务中心领导下,具体承担管理服务工作职能,站长由居(村)委会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请专职或兼职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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