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派科技特派员人选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有关单位下达派遣任务,派出单位按要求推荐下派人选,经考察认可后,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4.市派和县市区派科技特派员名单均要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派和县市区派科技特派员分别由市和县市区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
七、特派员的管理和考核
1.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和派驻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2.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的考核由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和派出、派驻单位共同实施,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3.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志愿继续留在派驻地工作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延期。
4.市和县派科技特派员与当地的乡镇、企业、种养殖专业大户、农户等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要分别报市和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备案。
5.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下派任务或不胜任下派岗位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选派人员替补。
八、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1.成立湘潭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委组织部人才科。
2.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其中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下基层的津贴补助、差旅费、交通费、培训学习、考核管理、表彰奖励和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支出;从市农业切块经费、市发改委项目开发资金、市科技切块经费、市卫生事业经费等各职能部门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项目开发资金,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主持开发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开发资金,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协调安排支出项目,严格审批,专款专用。要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部门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小额贷款业务。
3.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总结经验等日常工作。市科技局会同市农办负责农业特派员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卫生局负责医卫特派员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