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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潭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8日

  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档案馆藏,做好特色档案的采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档案,是指本市范围内的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重大外事接待工作、重大历史事件所形成的档案以及本地名人、名优特产、名胜古迹、民风民俗、民间艺术档案,简称特色档案。
  第三条 市档案局为全市特色档案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授权市档案馆具体实施特色档案采集工作;市档案馆要指定专人负责特色档案采集工作。
  第四条 特色档案采集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联系,建立特色档案采集联动机制,及时地进行现场采集;涉及特色档案的部门和公民,应支持和配合特色档案采集工作人员做好特色档案采集工作。

第二章 特色档案的采集

  第五条 特色档案采集以现场拍照、摄像为主,辅以征集、接收相关的文字材料和音像资料。
  第六条 特色档案采集人员进入采集现场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颁发的“档案采集证”,并介绍采集意图或方案,取得支持与帮助。
  第七条 采集人员应将收集的文字材料、图片和其他实物列出清单,与被采集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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