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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领导干部责任审核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领导干部责任审核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领导干部责任审核制度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3日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领导干部责任审核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湘办发〔200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是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本市适用对象包括: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本市境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组织党政主要领导和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以及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中央、省管单位及责任人在人口计生工作中需要“一票否决”或责任追究的,由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向上级计生部门及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上级支持落实。
  第二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奖、企事业单位升级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晋级、提拔重用。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晋级、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聘,不得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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