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
16.认真做好基层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推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众和干部下访制度,主动了解和解决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办理农村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对实名举报或线索比较具体的举报、投诉,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各级纪委要把农村基层信访作为工作重点,对涉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调查,及时处理。
17.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
1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落实。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底要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中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19.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委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乡镇纪委书记要用主要的精力抓纪检监察工作。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的乡镇,要配备专职纪委副书记或专职纪检委员。乡镇纪委要加挂监察室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有条件的行政村党组织要设立纪检委员。
20.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为加强领导和协调,市委、市政府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农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信访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以议决和协调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