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潭办发〔2007〕36号)
为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新成立的机关,没有办公用房;现有办公楼年久失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鉴定为危房;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搬迁;现有办公楼因自然灾害受到重大损毁。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市政府不予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发改委下达批复文件。
三、对全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实行半年集中审批制度。每次审批前,由市发改委收集申报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市政府审批。
四、今后,凡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也不安排市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五、党政机关办公楼面积标准、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原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 〔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
六、党政机关办公楼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应科学实用。电梯、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