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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磷肥中20万吨及以上、普钙30万吨及以上、镁磷肥及钾肥中20(含)~50万吨(含)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万吨(含)以上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禁止类项目除外,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国务院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湘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及其它桥梁、隧道工程中大中城市项目(不含县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和县城桥梁、隧道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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