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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三、交通运输
  (一)铁路
  新建(增建)铁路: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二线以上或跨市(州)公路,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级以上或跨县(市)、县乡公路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湘江(通航段)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涟水、涓江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上港口码头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报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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