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国家大江大河上和建设范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含)~25(不含)万千瓦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1万千瓦(不含)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含)~330(不含)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及其它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加油、加气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