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湘潭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2005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依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不得擅自增减。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分别见相关管理办法。
(四)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务院、省、市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报国务院核准”或“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项目报告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项目报告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核准。
2.目录规定“报省政府核准”或“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项目报告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目录规定“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项目报告县(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若国家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进行特别授权,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省政府明确的经济强县按省辖市核准权限执行,其他扩权县(市)按省政府规定的《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事项》的规定执行,但不适用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
(五)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及大中型水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涉及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和市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