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理顺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对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财政预算计划,报同级人大审议批准。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对政府投资项目正式下达年度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互相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四)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业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惩处,公开披露,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五)加强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统一组织协调配合,抓好投资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全面清理过去的各项规定,对不符合国家、省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本意见的政策规定,及时予以废止。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进行配套改革,防止变相审批和审批权力横向转移,确保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