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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依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在湘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隶属原则向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自主权。已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中属于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四)放宽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领域都应向社会资本开放。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应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法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进和完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制度,加大对项目建设的融资力度。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
  (六)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健全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建设。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投资事权。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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