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潭政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全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优化投资结构,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二、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一)规范核准制。政府仅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只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报批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湘潭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核准要严格依据《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权限、内容、程序、时限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