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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三、依法开展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四)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全市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与粮食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市县两级粮食局在本辖区内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执行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有关规定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启动、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内部配套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五)调整内设机构,建立执法队伍。为全面推进面向社会的粮食流通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调整和省属机构变化情况,及时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内设机构,完善粮食检测体系,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抓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努力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水平。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行政,持证上岗,防止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现象发生。
  (六)贯彻落实《统计法》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要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收购、销售、库存统计数据。市县粮食局要加大统计工作力度,督促对象建立统计台账,履行义务,切实开展社会粮食统计工作。要稳定统计机构和人员,按市粮食局应配备不少于2人、县(市)局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粮食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安排专(兼)职统计员。统计人员要加强统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保证统计工作质量。要更新必要的统计设备,促进统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市、县级财政要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备和更新统计设备,在2005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统计联网。
  (七)建立粮食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稳定市、县(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落实工作经费。根据粮政执法工作开展的需要,由同级财政在预算内解决粮食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添置设备、日常工作等开支。执法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处理改革后续问题
  (八)尽快完成人员分流扫尾工作。在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的基础上,加快解决相关遗留问题。尽快办理好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尽快办好资产处置相关权证手续,落实水电分离到户工作。改制后不保留企业的职工档案按《湘潭市市直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和职工身份置换工作方案》要求办理,党组织关系按《湘潭市改制企业离休、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党员接转暂行办法》移交给当地社区。在处理遗留问题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尽可能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和企业内部,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防止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九)加速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重组。2005年底前完成以股份制改造为主要形式的企业产权重组工作。对保留的国有粮食龙头骨干企业,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控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造。新组建的企业要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行。其他企业通过出售、转让或兼并等形式,逐步退出国有。通过产权重组,形成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民营等多种产权形式并存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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