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潭政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粮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工作力度,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加强粮食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辖区内粮食生产和流通及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一把手”对粮食工作的主要责任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实现粮食总量平衡,促进粮食生产向稳定、高效、优质方向发展;宣传贯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依法管粮,为粮食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机构保证、编制保证和装备保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大力扶持龙头加工企业,把粮食产业化经营作为富民强县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管好粮食财务,负责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消化和贴息,按规定范围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粮食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继续抓好粮食购销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二)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围绕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促进农民增收的高度,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巩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成果,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多主体入市收购农民粮食。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在企业资产处置、产权重组过程中,要保留必要的粮食仓容和收购网点,以支持主导储备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一旦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各指定企业要保证仓容足够、人员齐整、设施完备,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和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防止出现新的“卖粮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加强粮食库存保管。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和储粮安全责任制。全市粮食库存管理要全面实现“一符四无”,即做到“账实相符”和“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各级储备粮的保管要做到“三专”、“四落实”,即做到“专仓储藏、专人保管、专账登记”和“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市级储备粮继续采取动态管理办法,确保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并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县级储备粮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