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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产业支撑,夯实城镇竞争基础
  (九)坚持以产业聚集带动城镇发展,大力发展特色产业。设置产业区域,促进产业集群。鼓励工业企业向城镇产业区域集中,新上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产业区域。
  五、多方筹资,建立健全城镇投融资体制
  (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2006年开始,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增加至220万元以上,今后视财政状况逐年增加,优先扶持重点镇发展。
  (十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国债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等,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示范镇、重点镇的建设和发展,并在2008年底前贷款6000万元用于14个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城镇资产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原有的基础设施也可部分或全部出让经营权。对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有条件的镇可成立镇建设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运作,加大投融资力度。
  六、改进用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三)对14个重点镇的建设用地计划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其用地指标在下达给各地的年度用地计划中按一定比例予以单列。
  (十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将闲置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土地收回或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按规划有序供给。
  (十五)坚持土地转换制度。在保障城镇建设用地的同时,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七、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强化城镇集聚功能
  (十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在小城镇建成区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以保留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继续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允许在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十七)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对小城镇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
  (十八)改革财税管理体制。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对14个重点镇实行扩权强镇改革,设立独立的一级财政机构和预算体制;对全市所有镇(乡)返还70%以上的国土出让金和全部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建设工程综合报建费(不含服务性收费和劳保基金、人防费等专项费用),返还资金均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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