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营运中巴车线路的通告
(潭政通〔2006〕1号)
为强化城市交通管理,规范城市交通秩序,优化公共交通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营运中巴车的线路和车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市区所有营运中巴车。
二、调整时间:2006年6月1日起。
三、调整界线:此次调整主要是将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始发站和停靠站从城市中心区调整到城郊结合部,具体方案如下:
东面:以丝绸路、三大桥为界,丝绸路以西(含丝绸路、三大桥)不得安排中巴车线路;
南面:以书院路为界,书院路以北(含书院路)不得安排中巴车线路;
西面:以建设路、一大桥为界,建设路以东(含建设路)不得安排中巴车线路;
北面:以韶山路为界,韶山路以南(含韶山路)不得安排中巴车线路。
四、安置办法:
(一)凡市区营运的现有中巴车(已到报废期的中巴车除外),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市公汽公司统一收购,其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公汽公司聘用;
(二)凡市区营运的现有中巴车业主自愿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可按车辆1:1的比例转营“的士”,经营期限为5年,减免1年的有偿使用费;
(三)凡愿继续从事定线营运的原中巴车业主可按车辆2:1的比例购置新大巴车,通过两种方式从事城市客运业务:一是混合经营,参与市公汽公司现有线路营运;二是确定1~2条线路为原中巴车业主经营。有意者须在2006年5月20日前将所购车型、数量和营运方式等情况报市城市客运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联系电话:8224925),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线路营运手续;
(四)自行处理。
五、凡达到报废标准的中巴车一律依法予以报废;凡不符合营运条件的中巴车,一律不得参与营运。对原营运的中巴车,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采取限制并逐步淘汰的措施进行调整。调整后,转、停营运的中巴车的有关证照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