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坏给排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
(三)机动车在广场行驶和乱停乱放;
(四)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采花摘果;
(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四)盗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五)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抛撒冥纸和随意燃放鞭炮,焚烧树叶、枯草等;
(五)在喷泉、水池中洗涤、投掷物品;
(六)其他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场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进行商业性文娱、体育等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的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条 申请临时使用广场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和活动人数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广场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使用广场开展的活动含宣传、广告、文艺、商业等内容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广场管理单位缴纳有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用于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还应支付相应的水费或电费。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