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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潭政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
  《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促进国有资产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原国资局、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资事发〔1995〕17号)和《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资产的产权(以下简称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产权持有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对其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公开进行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湘潭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产权交易中心)的管理工作,对市属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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