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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二)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控管理
  1.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人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下载使用市局统一开发的建筑业发票税控机打发票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tjcs.gov.cn)。
  2.项目地地税局通过建筑业管理软件系统将纳税人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购票信息写入纳税人客户端。
  3.税控软件暂时采取软件加密生成税控码,自开票纳税人须按月于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开票数据。
  4.注册地和项目地地税局使用建筑业项目管理系统,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比对结果相符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办理补缴(退、抵)税款。其他原因出现的异常,应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一)纳税申报
  自开票纳税人按月就施工项目向项目地地税局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报送《建筑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建筑业统一发票》开票数据和抵扣数据的电子信息。
  建筑业分包纳税人在项目地进行报验、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应按期向注册地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申报。
  (二)纳税时间
  对建筑业按工程项目属地征管分工调整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0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且已开具发票的建筑业工程项目,若有欠税仍由纳税人注册地地税局负责追缴。
  2.2007年12月31日前已完税尚未开具《建筑业发票》,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超缴部分待工程完工结算时由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退税。
  3.对开票金额较小(5000元(含)以下)的零星工程未进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需开具发票者,可凭付款方证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有证纳税人按综合负担率7%征税。无证纳税人可按综合负担率9%征税并为其代开发票。企业核算制度健全的可抵减应纳所得税。对国税局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按年由地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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