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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⑥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进行认定;
  ⑦纳税人的建筑业项目专业性特殊、用票量大,工程作业点分散,如:电梯维护、电表安装等。经纳税人申请,注册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市局同意后,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向注册地地方税务局领取发票。
  2.纳税人注册地地税局要认真审核自开票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字,经管理所、税管科审查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经批准的自开票的纳税人,可以向项目地地税局领购机打《建筑业统一发票》。
  3.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期限为每年4-6月份。
  (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
  1.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地税局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②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③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④纳税人如涉及抵减建筑业收入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及合法有效发票。
  2.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与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关于发票管理和税控管理问题
  (一)发票管理
  1.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收取工程价款收入应当开具项目地地税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以《建筑业统一发票》作为合法凭证。
  2.项目地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办法。涉及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值不计入计税营业额的,经项目地地税局核实后,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也可先按工程款全额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经项目地地税局对设备价值核实后,再办理退税。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机构注册地地税局统一缴纳,其他税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接受项目地以外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将其他非法凭证入账,否则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规格、式样、联次、价格等另行通知。现行的《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逾期作废。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于发票作废之日起30内向领购发票的建筑业纳税人缴销《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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