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项第2、3款”已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7〕26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
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
(一)项目登记的管理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
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