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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和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凡依附于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管网、杆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辖区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辖区建设管理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以及有关技术要求挖掘,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不得阻碍交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辖区建设管理局检查验收;
  (二)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区占破办处理;
  (三)城市主次干道的挖掘工程和横穿道路的挖掘沟槽,必须符合相对应地段道路设计的技术标准要求;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主、次干道的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挖掘,应当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
  (五)道路的挖掘修复工程应当及时完成;
  (六)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避开交通高峰期;
  (七)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必须与路面接平。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覆盖、损毁、侵占、堵塞各类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影响设施功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工程必须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和恢复,保持路面平整、清洁。竣工后应及时报告辖区占破办,缴销挖掘许可证。
  第十九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的平交道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文明管理,公正廉洁,加强对城市道路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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