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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和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和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和《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是指市容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三个方面的责任。
  第三条 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区环卫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由区建设管理局组织环卫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划分确定。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由区建设管理局分别与各责任单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五条 城区“门前三包”应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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