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潭政发〔2006〕14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合理整合部门资源,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及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湘价综〔2006〕3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规划、建设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大工程”、“五改一整治”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中,要积极组织精干力量为小城镇、中心村提供规划蓝本。小城镇、中心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成本和审核费控制在2万元以内,并免费为农民建房提供10套以上环保、节能、节材和适用型的住宅设计图样,供农民选择,力求不断改善我市农村建房零乱、分散、乱占土地资源的局面。
二、国土资源部门为农民建房批地,要严格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尽可能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土地、荒山荒地,尽可能不占耕地。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对拆屋起屋的,只收取工本费;对规划范围内占用耕地的,按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规范农民建房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它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农民建房用地土地登记费、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一律取消。对农村扩大种养业规模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的用途,不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兴建永久性建筑,可以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交通部门要加快乡村公路的建设进度,指导并帮助乡镇搞好乡村公路规划。工程规划设计只收工本费。
四、劳动保障、公安、计划生育部门要为农村劳务输出、农民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公安部门在发放暂住证时只收取工本费。务工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妇检可异地进行,凭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的有效妇检证明或社区计划生育部门的有效妇检证明,寄回户籍地所在乡镇,以减少已婚育龄妇女往返的费用开支。
五、卫生部门办理从事服务行业的卫生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