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程序
奖励申报:申报奖励对象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方出具的确认证明以及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明,到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奖励申请后,与项目主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核查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奖励确认:项目联合核查组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金发放意见,经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奖励标准
1.引进战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2.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或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工业农业、环保产业及其他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3.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亿元以上,投入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商贸、物流、旅游等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奖金,投资单项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4.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投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5.奖金的计算: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外境内资金以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五、奖金来源
市、县(市)区、高新区财政设立引进外来资金专项奖励资金,纳入预算,按外来投资实体的税收级次,由同级财政发放奖金。
六、其他事项
1.城市两区和市级开发园区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原则上与本办法保持一致。
2.专门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外资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3.2006年7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潭市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奖励。
4.本办法由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