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争创名牌商标、名牌产品,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的,享受《湘潭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潭政发〔2005〕25号)的相关政策。
四、保护外来投资者
11.尊重外商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对外商居住和活动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由市公安局指定部门专人管理。
12.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应按属地和授权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多头交叉、重复执法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违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未经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滥用检查职权。
13.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对企业违规行为视其情节实行“初次免罚制”。
14.湘潭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外商投资诉讼案件。
城市两区和市级开发园区的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原则上与本规定保持一致。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市利用外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设立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设局、市农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等相关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外来投资者和引资中介人。外来投资者由奖励评审机构认定,中介人由投资方认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受奖项目为投资建设全面完成并投入生产或经营的外来投资项目。